擅自移栽保护植物也是犯罪行为
05.08.2014 09:15
本文来源: 法院
去年12月12日,吴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人到连城县罗坊乡岗头村某山场采挖野生樟树两株,并将樟树移至公司花圃种植。经鉴定,吴某甲非法采挖的两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随后,吴某甲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
吴某甲对其采挖樟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采挖樟树只是为了移栽,不是采伐,不具有非法目的,且移栽的樟树全部成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其是否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合法的批准手续。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05.08.2014 09:15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