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移栽保护植物也是犯罪行为

05.08.2014  09:15
  本报讯 近日,连城县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去年12月12日,吴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人到连城县罗坊乡岗头村某山场采挖野生樟树两株,并将樟树移至公司花圃种植。经鉴定,吴某甲非法采挖的两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随后,吴某甲主动到连城县公安局投案。

  吴某甲对其采挖樟树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他采挖樟树只是为了移栽,不是采伐,不具有非法目的,且移栽的樟树全部成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中的“采伐”,包含采伐、采挖、采集、移植等方式。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其是否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合法的批准手续。吴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