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拆除两座楼梯并封死 法院判恢复原样

14.09.2015  14:45

  连江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原告郑某诉被告连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按照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要求,恢复楼梯原状。

  据介绍,原告郑某于2012年向被告购买坐落于连江县某商品房二层24号店面、25号店面两间,持有相应“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店面时,两间店面分别有楼梯从一层通往二层。一层5号店面内楼梯通往二层24号店面,一层9号店面内楼梯通往二层25号店面。2013年6月20日,郑某准备将店面出租,才发现被告擅自将两座楼梯拆除并将楼梯间封死,无法通行。经交涉未果,原告将被告开发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该商品房时,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告知原告一层5号店和二层24号店是并为一个商业店面、一层9号店和二层25号店是并为一个商业店面配套出售。被告在原告购买二层24号店、25号店后,擅自将5号店、9号店内的楼梯拆除,并封闭楼梯口,致使原告无法通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要求,而且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侵犯了原告的相邻通行权,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被告按照该商品房的规划设计要求,恢复楼梯原状。

  福州新闻网9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程仁山 通讯员邱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