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撞坏公路附属设施 车主未向部门汇报被处罚
15.08.2016 22:10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日报8月15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子力)近日,一辆货车行至鼓山隧道马尾端出口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标志牌、路缘石、草皮等公路附属设施损坏。车主并未向公路部门汇报,施救后自行撤离。
公路部门巡查时发现公路受损,经组织路政、工程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联系上车主并告知其行为已违反《公路法》相关规定,应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的损失承担路产损坏赔偿责任,还要依法接受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目前,车主已向公路部门赔偿交通事故导致的路产损失,并接受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公路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公路路产,凡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对损坏路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办理相关损坏赔偿手续。否则,类似本案中的肇事车主,因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产损坏后未报告公路管理部门,不但要赔偿相关路产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 福州新闻网
15.08.2016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