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撞人“名誉车主”吃官司 出借身份证属违法

15.07.2014  16:06

  海峡都市报7月15日讯 前段时间,家住莆田城区的许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一个朋友,对方用该身份证办了电动车牌照。不久前,许先生看到一则新闻:湖北一男子骑摩托车撞伤人,伤者把肇事男和“名誉车主”一起告上法院。为此,许先生开始忐忑不已,“车子不是我的,但我却成了名誉车主,万一以后电动车出了事情,究竟该谁负责?”昨日,许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968111,希望弄清楚该如何解决此事。

   摩托撞人 “名誉车主”吃官司

  许先生家住莆田城区凤凰山街道,他告诉记者,上个月底,一个朋友找他借用身份证,说是拿它办理电动车牌照。许先生的这个朋友户籍所在地为秀屿区,但因为工作原因一直租住在莆田城区,办不了电动车牌照。许先生名下没有电动车,他没多想便将身份证借给了对方。几天后,对方返还时告知,已用许先生的身份证办理了电动车牌照。

  让许先生觉得不妥的是,前几天他突然看到一则新闻,新闻报道说,湖北一名男子董某借用朋友余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摩托车牌照,后来董某出了事故,把人撞伤了,伤者将董某和“名誉车主”余某一同告上了法院。

  许先生开始担心,如果以他的身份证办理的电动车出了什么事,他是否也要承担责任?昨天,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因该电动车登记在许先生名下,所以许先生便是该车的车主,如果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或其他问题,许先生确实有义务承担责任。

   出借身份证 是违法行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许先生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今年4月1日起,莆田荔城区和城厢区率先开始试点电动车免费登记挂牌。按规定,籍贯在涵江区或秀屿区的车主,不能办理莆田主城区的暂住证,于是不少人借用荔城区或城厢区居民的身份证来办牌照。因此,这些人虽然是电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但电动车行驶证上的“名誉车主”却另有其人。

  莆田市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虽没有明确禁止市民借用身份证办理电动车牌照,但需要提醒的是,今后如果该电动车有违章行为,须由登记身份证的“名誉车主”缴纳罚款,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名誉车主”也须承担赔偿连带责任。

  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的范律师也提醒市民,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专属性,随意出借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均属违法行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

  (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盛钟 马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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