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规范摩托车“带牌销售”商家代扣代缴购车税费

13.10.2014  09:10

  福州新闻网10月13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摩托车管理工作,解决农村摩托车无牌无证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摩托车“带牌销售”有关工作的通知》,本月起,对辖区所有摩托车经销企业新出售的摩托车一律实行“带牌销售”。全省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委托摩托车经销企业在销售环节代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到税务窗口代缴。

   税款和保险费

  由商家代收代缴

  公安交警部门要与摩托车“带牌销售”经销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摩托车“带牌销售”的业务流程、工作职责和违约责任。进一步完善摩托车新车注册的查验、检测工作,可根据需要从摩托车经销企业中培养查验人员,负责查验本经销企业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对农村地区销售的非免检摩托车,摩托车经销企业要协商检测机构上门集中检测,实行“人工检验”;符合规定的,将机动车查验表、路检报告单和人工检测单装入密封袋,一车一档,交摩托车经销企业保管。

  本月起,全省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委托摩托车经销企业在销售环节代收,并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到税务窗口代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摩托车时,摩托车经销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代收车辆购置税款和保险费用。车辆管理所可凭机动车销售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先行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经销企业在摩托车售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购车人代办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并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提交车辆管理所存档。

  车辆管理所对逾期未提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摩托车经销企业,暂停或取消其“带牌销售”资质。国税部门要逐步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等便民惠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