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员摔出车外被撞身亡算“第三人” 司机负全责

07.08.2015  01:04

  福州新闻网8月6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吴康乐 通讯员 李燕)投保车辆失控翻车后,翻滚中的车体又与被抛出车外的乘客再次碰砸,造成乘客当场死亡,这时的乘客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投保人经济损失?近日,长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7月27日,任某饮酒后驾车搭载受害人陈某沿长乐滨海大道行驶,途经大鹤村路段时,车辆经过浮沙路面时失控、翻车。翻滚中的车体又与被抛出车外的陈某再次碰砸,造成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2014年12月25日,任某以保险公司拒不赔付保险金为由诉至长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任某酒后驾驶保险轿车并搭载陈某,在保险轿车与机非隔离花圃相碰后翻车,翻滚的车体又与被抛出车的副座乘员陈某发生再次碰砸。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受害人陈某已经离开保险车辆,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其身体脱离保险车辆并受到该车碰砸造成当场死亡,受害人陈某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人。

  任某虽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情形,但尚未达到醉酒状态,不属于保险公司垫款后可以追偿的事由,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任某保险理赔款损失11万元。

  另外,保险公司与任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将饮酒驾驶机动车作为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任某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损失的主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