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摊位争执打伤他人 被判担责万余元

27.01.2016  11:42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郭晓玲) 常言道“和气生财”,但此前蕉城区某市场摊贩郑某却因口舌之争对一旁摆摊的林某拳脚相向,虽然泄了一时之愤,但也因此承担了法律责任。除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外,近日郑某还被蕉城法院判处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万5千余元。

  原来,去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林某在市场摊位备菜时,与旁边摆摊卖烧烤的郑某发生口角。在争吵中,林某将郑某的招牌架移开,郑某见状上前朝林某胸部击打了一拳,致使林某受伤。事后,林某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花费医疗费8千余元,而郑某也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之后,林某多次找郑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郑某却拒不支付赔偿金,于是林某诉至蕉城区法院请求判令郑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某与郑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郑某不能理智对待、冷静处理,导致林某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在综合考虑整体案情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