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部分优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22.11.2015  13:00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通知,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5%-23%。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38%;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达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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