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采取若干措施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09.04.2016  14:30

为进一步加强鲤城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解决上述问题,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鲤城区制定若干措施,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规范文件制发办理流程 (一)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查制度 。各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本应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及集体讨论研究通过,之后按照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核规程要求,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提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情况、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把好文件入口关。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制度,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规范性文件议题提交单位在提交议题时应将区政府法制办列为列席单位。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确属规范性文件的,区政府办人秘股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四)规范文件制发程序 。规范性文件缮印前,文件草拟单位应配合区政府办人秘股将文件送区政府法制办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印发。 二、建立健全文件审查反馈机制 (五)建立法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各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自收到法制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日内,将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反馈区政府法制办,以便区政府法制办了解掌握相关情况。 (六)扩大法制审查意见书的抄送范围 区政府法制办要将法制审查意见书同时抄送文件草拟单位的区分管领导和区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为区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核规范性文件提供参考。 三、加强文件的监督和管理 (七)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报机制 。区政府法制办应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主要是对事先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本、区政府法制办所提法制审查意见、向市政府法制办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等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八)做好规范性文件目录库的滚动更新 。各单位应每年清理公布现行有效及到期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并认真对照执行。对已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仍有施行必要的,文件草拟单位应按照《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修订重新公布。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到期失效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督查,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对照梳理,对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仍继续执行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废止;对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转送区监察局、效能办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年底绩效考评中酌情予以扣分。 (九)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AB角制度 。各单位要落实备案审查工作“一岗双人”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人,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连续性,避免工作缺位现象发生。 四、强化业务培训和工作衔接 (十)健全学习、培训制度 。要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力度,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每年举办1-2次规范性文件知识讲座,提高各单位法制工作人员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力和甄别力。各单位要落实日常学习制度,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着重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等相关知识的学习,提升领导干部及各业务股室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十一)加强沟通衔接 。各单位要加强与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的工作衔接,对需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文件,文件草拟单位应事先与区政府办、区政府法制办就文件内容进行沟通,属疑似规范性文件的应先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按一般公文制发程序行文;确属规范性文件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办理。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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