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八条措施加强低保工作 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
21.02.2019 14:44
本文来源: 福建新闻
为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省民政厅等9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的通知,包括加快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化、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全面排查落实应保尽保、支持低保对象积极就业、保障低保对象稳定脱贫、提高低保审批服务效能、充实基层低保工作力量、加强低保工作监督考核等。
通知明确,各设区市政府统筹制定并逐步提高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尽早全部实现城乡一体化。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范围;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申请入保。
新规明确,在核算低保对象(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已达到退保条件但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支持其稳定脱贫。同时,提高低保审批服务效能,要求简化审批前置程序,可将民主评议转变为事后监管手段,在低保对象年度复核认定时集中开展;先行赋予经济发达镇低保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开展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工作;充分利用省级数据汇聚平台,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自动核对,提高精准识别能力和核对效率。(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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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2019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