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促成一借款合同案件成功调解

19.08.2014  10:22
  近日,蕉城法院通过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促成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原告黄某月诉称,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紧张于2013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3个月,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被告杨某光作担保,但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支付20万元利息,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定于2014年6月24日还清本息。到期后,俩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俩被告偿还上述本息。

  受理案件后,为防止俩被告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经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该院冻结了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俩被告在得知其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后,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调解。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三个月内偿还原告200万元本息,被告杨某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