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不到位工人坠落死亡 施工单位担责赔偿

27.08.2015  23:56

  福州新闻网8月27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日前,某施工单位在进行屋面施工时,由于在屋面处预留洞口未采取防护措施,一名工人不慎从该洞口坠落,造成死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遂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取证。经调查认为,该施工单位存在施工作业前屋面安全防护措施设置不到位,造成一名工人不慎从该洞口坠落,造成死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施工单位未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相关的规定,违反了《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案例点睛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CJ80-91)第3.2.2条规定: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

  2、《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本案例中,由于施工单位违规作业,在屋面施工时,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一名工人不慎从该洞口坠落,造成死亡。故施工单位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个案例,警示施工单位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做到依法依规施工,防止类似的安全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