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办积极推进“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

01.06.2016  22:31

      自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以来,江苏省法制办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开展。 

  一是以完善制度为依托,筑牢合法性审查基础。围绕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试点部署要求,江苏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着力从源头完善制度、狠抓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强调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切实做到有件必审、有错必纠,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着重对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主体、程序和时限、形式和内容等进行规范,为全面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设置“硬杠杠”。省政府法制办出台配套措施,针对具体问题,进一步细化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内容、操作规程和工作机制,为各地、各部门做细做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省内徐州、连云港等市也及时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和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根据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是以理顺机制为重点,创新合法性审查举措。省法制办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全面审查”的原则,抓住关键环节,着力从三个方面理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以公文管理机构为主导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启动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规定,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办公室(厅)统一扎口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前,由办公室(厅)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不直接对起草单位的征求意见稿作实质性审查,从而有效克服了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审查启动随意性大、流程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二是建立健全多主体衔接互动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联动机制。省法制办主动加强与省委法规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法院行政庭的联系沟通,共同构建多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和提议审查、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专家库共建共享、资料信息共享以及能力提升等“八大机制”,有效拓宽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视角。三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第三方评价和专家点评机制。省法制办在连续八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公开点评基础上,积极推行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价制度,每季度将各地各部门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召开专家点评会现场反馈结果并听取被点评单位的解释与申辩。法制办对审查结论进行最终评估和核实后,书面反馈各单位并要求纠正。

  三是以开展试点为引领,破解合法性审查难题。省法制办采取省市联动、分步推进的方式,加强对全国试点单位海门市的具体指导,严格落实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要求。在此基础上,省法制办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选择扬州市、宜兴市和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等四个单位作为省内“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单位,紧紧围绕“界定审查范围”、“健全审查机制”、“规范审查流程”、“明确审查标准”、“创新审查方式”、“强化审查力量”六个方面,逐一破题,探索相关环节的落实举措。海门市借助信息化手段,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启动、报送、流转及处理等全流程进行网上固化,并将合法性审查各环节的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和责任分工等一并列明、自动预警,确保了合法性审查环环相扣、不走过程。扬州市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选准“自选动作”大胆创新,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廉洁性风险性“三性”联审和听证会论证会新闻发布会“三会”发布等制度,进一步严密和规范了合法性审查流程。其他试点单位也都在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创新,并取得较好的试点效果。

  四是以强化保障为支撑,提升合法性审查能力。省委、省政府在编制紧张的情况下,特批省法制办增设备案审查处,核增正副处长职数各1名,负责办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工作。省内南京、苏州、常州、扬州、泰州、镇江等市也相继设立了备案审查处或文件审查处、法律事务处等,推动文件审查工作的专职化。在人员配备方面,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方面的人员保障,省、市、县党内法规机构按照3人、2人、1人,省、市、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5人、3人、1人的标准配备人员,专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使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量得到全面加强。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还注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智库、法律顾问团和社会力量,延伸审查能力,提升审查质效。海门市聘请北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为常年法律顾问,所有政府及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由律师事务所进行预先审查,有效确保了规范性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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