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财政局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财政工作要点

03.06.2015  12:08

          为推进全局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财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闽财法[2015]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5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莆政办[2015]40号)和莆田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莆田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莆法治办[2015]3号)要求,围绕今年财政工作重点,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增强法治财政意识,切实提高财政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 (一)深入开展财政“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按照全省和财政厅普法规划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财政“六五”普法活动。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律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财政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和财政干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举办机关干部法律知识专题讲座,着力强化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财政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预算法》等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开展“学习宪法、尊法守法”主题活动。持续开展财政“法律六进”普法活动。对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开展2014年度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印发宣传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配合开展“六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六五”普法期间工作经验,为“七五”普法工作打好基础。 责任单位:税政条法科、局党支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新预算法。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委贯彻实施意见,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财政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新预算法,通过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预算法,准确掌握新预算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不断增强预算法治意识,自觉把新预算法的各项规定作为从事预算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严格依法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责任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三)抓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工作。积极督促和指导涵江区财政局示范点根据工作方案内容开展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工作。指导涵江区财政局做好全省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总结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税政条法科 二、深化财政改革,推进财政预算管理规范化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编制全口径预算,将政府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明确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方案,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相关工作。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健全预算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预算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提前细化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进度,提高县(区、管委会)预算的完整性。按照“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的思路,继续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提高收入预算的预期性,强化支出预算约束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规定,在编制2016年预算时,研究编制2016-2018年财政规划,提高中长期财政规划约束力。 责任单位:预算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三)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改进财政投入方式。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本着“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研究我市贯彻实施意见。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完善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健全债务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减少对企业的直接补助,通过设立投资基金、担保基金等市场化模式,发挥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新建或改造一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优先考虑将具备特许经营权的项目作为PPP推广运用对象。继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范围,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及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 责任单位:预算科、金融外债科、综合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三、落实税制改革,推进财税政策法制化 (一)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牵头组织我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规范工作。按照“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的要求,认真梳理甄别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逐项研究提出清理意见,对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予以废止,对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予以规范。 责任单位:税政条法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落实中央税制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5年,财政部将全面推进“营改增”扩围改革,陆续将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性服务业和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继续扩大资源税改革品目的覆盖面。积极应对上述税制改革,落实好税制改革可能涉及的行业增减收的摸底测算工作,密切与相关企业、行业的联系,开展相关税源企业摸底调查,提前做好改革的相关技术性准备。 责任单位:税政条法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四、积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促进财政权力运行透明化 (一)稳步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自觉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监督。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进一步扩大预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所有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预决算。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逐步细化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加大“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力度。规范预决算公开程序,主动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及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预决算公开后的后续跟踪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逐步完善提交人大审议的预决算报告和草案。认真做好人大专题询问的应询工作,自觉接受询问,充分准备,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认真听取意见。在切实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基础上,着眼于制度建设,注意从源头上杜绝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责任单位:预算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深入推进财政部门办事公开。全面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提供高效便民服务。进一步拓宽办事公开领域,依法公开办事的依据、流程和结果,利用公共媒体、互联网、公告栏、电话咨询等各种方式,实现办事项目有关信息的充分告知,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责任单位:办公室、税政条法科、信息中心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五、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提高财政部门依法理财水平 (一)积极配合开展财政立法调研工作。根据国家立法情况和我市实际,积极配合做好有助于财政改革、有助于福建发展的财政管理地方立法调研工作。严格做好地方立法中涉及财政条款的立法征求意见答复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评估其实施效果。 责任单位:税政条法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认真抓好财政制度的清理工作,强化财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按照市政府、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做好财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提高财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运行质量。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制定财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按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责任单位:税政条法科牵头,各科室、各单位配合 六、规范财政执法,提升财政执法水平 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细化执法流程,健全财政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和行政裁量权的基准制度。研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努力构建对各类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机制。推行部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试点,做好惠企惠农项目的资金管理网上公开工作。落实行政处罚事项在网上执法平台运行要求,接受监督,提高效能。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做好我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抓好下放和委托审批事项的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税政条法科、监督查检科、办公室、采购办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七、加强财政监督,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财政行政问责。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完善财政部门干部问责的相关办法,不断推进财政行政问责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责任单位:监察室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二)扎实做好财政行政争议化解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认真、严谨地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查处,提高办案质量。积极主动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发挥财政行政复议在解决财政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做到“渠道畅通、案结事了”。积极做好财政行政应诉有关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做好案件统计工作和典型案例分析工作,为加强财政立法和规范财政执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加大对下级财政部门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力度,共同推动财政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严格贯彻《国家赔偿法》,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依法及时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探索建立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国家赔偿案件的通报制度,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税政条法科、监督检查科牵头,各相关科室配合   (莆田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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