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八个文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我省出台八个配套文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不足或被撤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八个配套文件分别是:《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
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划归行政机构承担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承担;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综合设置机构;需要转为行政机构的,根据精简的要求,在现有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设置。
1.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我省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调整。属于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予以转移或取消;属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应简政放权,不再干预;属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属于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2.属于需要保留的行政职能,应划归行政机关承担或将现有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其中,对于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在机构限额内调整设置,所需行政编制由机关内部调剂解决,以上两类事业单位调整后,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在编人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和接收机关的行政编制空缺情况予以考试转任,其余在编人员原则上在相关事业单位统筹安排,超出核定编制安置的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到位。
3.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因受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限制暂时难以转为行政机构的,可给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
《意见》指出,规范和调整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两个不突破”:不突破各级政府机构限额,不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