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

05.11.2014  10:33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出台《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旨在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评价办法》指出,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城乡统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全省低保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当年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评价办法》规定,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取自我评价、实地核查、综合评价和通报四个步骤进行,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设区市两级督促指导地方改进低保工作、分配省、设区市级财政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首先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照年度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本辖区的低保工作进行绩效自评。其次,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力量对所辖县(市、区)的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作出初步评价,并对设区市本级低保工作进行自评。最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照各设区市自评结果和上报的县(市、区)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实地核查和抽查,并根据各设区市自评结果和对所辖县(市、区)的初步评价情况、实地核查、抽查情况和相关报表数据,对各地低保工作绩效作出量化评价,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确定绩效等级,并通报各地。

  此外,《评价办法》还对在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情况的处理做了规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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