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微推荐】村居换届选举啦,广大选民看过来!

23.06.2015  03:31
村居换届选举啦,广大选民看过来 2015-06-19   湖检原创  湖里检察

策策划划:苏水明 陈筱婷

策策划划:张燕君 陈明财策划: 陈

文文稿稿:林剑铭

案例漫画:湖检原创(by Lydia.H)


2015年社区换届选举工作马上就要开始了,不管您是积极参选的社区干部还是正准备投出自己宝贵的一票的社区居民,了解与换届选举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是必须滴!今天,小编带您一起了解在选举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让我们一起知法、懂法、守法,行使好神圣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典型案例


案例一:送烟拉票——送一包烟也是贿选

【案情简介】 2010年,瑞安市塘下镇某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池甲、池乙为顺利通过群众信任度测评,给6名群众每人一包中华香烟。
【处理结果】 塘下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取消池甲、池乙的候选人资格,并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分析】 村民间赠送一包香烟,在日常生活里十分平常,但是在村级组织换届期间,候选人给群众送物品收买选票,就构成了违规行为,有失选举公平。


案例二:花钱买票——当选不成反被拘留

【案情简介】 在文成县某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期,候选人虞某因担心自己落选,先后到选民张某、胡某等家中,以每张选票100元的价格拉票贿选。
【处理结果】 有关部门依法对虞某分别处以取消候选人资格和治安拘留五天的处罚。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虞某拉票贿选,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破坏了选举公平。


案例三:集体行贿——一人落选全体曝光

【案情简介】 2010年,苍南县某村四位候选人王某(举报人)、郑某、陈某和蔡某,分别利用所购买的墨鱼干、虾干、黄鱼干等海产品和中华香烟“疏通”相关党员或党员家属,以此拉票。事后,郑某、陈某和蔡某顺利当选了村支部委员,王某落选。
【处理结果】 龙港镇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并由镇纪委对四位候选人进行立案调查,要求受贿党员清退相关财物,并作深刻检讨。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集体行贿案例。该案中有关候选人集体明目张胆地利用财物换取选票,其行为影响了党内选举的公信力,当受严惩。


案例四:撕毁选票——故意破坏要受惩处

【案情简介】 2011年,瑞安市某村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时,村民林某将30余张选票扔到了河里。
【处理结果】 瑞安公安部门依法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案例评析】 撕毁选票的行为触犯了《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十条。该条款规定,只要当事人有故意毁坏选票的行为,就有可能受到处罚,而撕毁选票的数量则可作为处罚的情节依据。


案例五:恶意退场——“老赖”换来党纪处分

【案情简介】 2008年,泰顺某村在党支部换届选举时,村支部书记沈某在到会人数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仅故意不主持会议,还无故带头退场,导致该村支部换届选举无法正常举行。
【处理结果】 县纪委依据调查结果对沈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案例分析】 沈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不但未带头遵守会议纪律,反而故意通过中途退场来阻碍村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正常进行,应该受到党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六:干扰现场——无理吵闹被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瓯海区泽雅镇甲村村委会在乙村村委会办公楼(甲村村民大多数居住在乙村),依法举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过程中,甲村村民胡某以选举投票必须在甲村进行为由,在现场无理吵闹,踩毁选举投票箱,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区公安局根据事实依法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五天。

【案例分析】 该案为一起私自踩毁投票箱、哄闹选举现场、破坏选举秩序的突发事件。当地根据大多数村民的居住特点,选择选民集中地作为选举地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



案例七:撕毁选民证——破坏选举秩序行为

【案情简介】 2011年,龙湾区某村依法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孟某恶意将工作人员手中的选民证抢走并撕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导致选民证无法分发到户。
【处理结果】 龙湾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孟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分析】 无论选票还是选民证,都是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体现,而且选民证还是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唯一凭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毁坏和伪造。



案例八:威胁恐吓——错误地发泄不满情绪

【案情简介】 2010年,洞头县某村支部书记周某,一周内多次收到不明身份人员的电话和短信恐吓。对方威胁周某如果继续在村里任职的话,就将他及其儿子的手脚砍断。
【处理结果】 当地派出所依情节对唐某、余某二人进行了严肃的谈话教育。

【案例分析】 依靠威胁恐吓等手段企图吓退候选人,扰乱了村级换届选举的正常秩序,得到的很可能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规定


破坏选举罪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十条禁令

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居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以送钱送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7.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8.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9.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开展。

(“十条禁令”漫画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