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3月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三情况加倍收排污费

23.01.2017  18:10

  福州新闻网1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赵铮艳)记者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自3月1日起执行。

  据悉,我省将合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1.4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50元/污染当量。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变,仍为1.20元/污染当量。在每个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和超低排放,排污费征收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30%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75%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0%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5%及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25%征收。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或者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三种情况的,加三倍征收排污费。

  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国家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自明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实施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