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16.08.2014  18:28

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要持证排污,否则将面临罚款。


      《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领条件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有权审批的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如果是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需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需具备试生产条件。在此基础上,要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办法》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