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5类排污行为拟须先办许可证

04.06.2014  21:56

    新华网福州6月4日电(记者 谢丹)福建省拟规定排污单位有5类行为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记者从福建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已经出炉,并于今日起至6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厦门市开始探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001年,福建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福建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目前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缺乏统一规范,在许可条件、核发程序等方面都是空白,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省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为此,福建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环保部门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规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些行为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该办法。

    相关负责人介绍,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放污染物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同时,《办法(草案)》明确了许可条件、核发程序等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6月1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fjfzb.gov.cn),通过该草稿网页右侧的“草案建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