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8行业先行试点
新华网福州6月5日电(记者 谢丹)福建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福建省将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中试点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此举将发挥市场机制在污染物减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有利于污染物总量控制。进一步体现资源有价,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排放。
据悉,福建省将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并实施交易管理,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在其分支机构交易平台上交易。
排污权的交易程序包括四个主要环节:一是定量,由交易双方按管理权限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及时对拟交易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并明确排污权申购量和来源条件。二是申请,由交易主体向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交易,交易机构及时对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三是交易,交易主体按申购量和来源条件,在交易机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达成后,交易机构及时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转相关环保部门备案。 四是登记,交易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排污权的使用交易费用上,福建省将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排污费征收、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产生指标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等,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牵头制定并适时调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省收费标准,通过适当上浮的方式,制定辖区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核定后 ,其有效期统一为5年,现有企业自核定初始排污权当年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试生产排污当年起计算。福建省政府要求各地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
此项举措试行后,福建省力争2016年在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试点期间,其他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确无法调剂解决的,可向试点行业购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燃煤炉窑通过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治理实现减排、交易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