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授予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称号的公示
05.11.2015 19:42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根据《福建省绿化委员会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考评办法的通知》(闽林〔2012〕1号)精神,经材料审核和专家实地考评合格,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拟授予福州市、漳平市“福建省森林城市”称号,拟授予闽侯县、宁化县、清流县、平和县“福建省森林县城”称号。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5年11月5日至11月12日,如有异议请电告或函告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10号,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7839245)。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5.11.2015 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