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渔民海上捕鱼惊现“海漂尸” 死者竟是逃犯
逃犯躲到渔船上打工,却不幸殒命海里,由此引发一场“谜案”。究竟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落水身亡?因“死无对证”,一具“海漂尸”引发一场索赔“谜案”。
这种情况,法官该怎么判?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对这起“死无对证”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悉,死亡的男子李某是一名逃犯,他曾因醉酒驾驶被河南交警查获,为了逃避交警的处罚,千里迢迢从河南嵩县老家跑到福建,在一家渔船上打工,最终不幸殒命海里,成了“海漂尸”。
海上捕鱼,惊现“海漂尸”
“喂,您好。我们在距村边十多海里的海域捞到一具尸体。”
打电话报警的是福建省诏安县东门村渔民阿兴。他与儿子小东在海上捕鱼时发现了一具“海漂尸”。
2017年12月10日凌晨,阿兴父子俩像往日一样,驾驶着大竹筏出海捕鱼。他们航行十多海里后开始捕鱼作业。天将亮时,站在竹筏前头的小东开始收渔网。凭多年收网时的手感,他总觉得这次特费劲,似乎有什么大件的东西被渔网网住了。
如果是大鱼应该会动才对啊?小东心里开始犯嘀咕。随着渔网越拉越近,小东开始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了……“我开始怀疑渔网里有一个死人浮在那,就小心翼翼收网,收着收着,越看越像,拉近仔细一看,渔网里裏夹着一具尸体。”小东回想起当时的情景仍然心有余悸。
阿兴回忆道:“我发现这具尸体后,首先想到报警。”他说,当时唯一的想法就是既然发现了尸体,无论是否认识,都应把尸体运回来。
打完电话后,他们就停止捕鱼作业,调转船头返航,一个多小时后,在东门村海边靠岸。当地警方已经派人在岸边等候着。
基因检测,死者竟是逃犯
死者是谁?尸体从何而来?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落水身亡?这一个个谜团都等待警方刑侦人员去解开。
警方首先对死者的死因进行排查。刑侦人员先将死者胃里的容物送至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显示:胃内容物未检出甲胺磷、乐果、敌敌畏。诏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通过对死者尸体检验和解剖,作出排除暴力性机械性损伤死亡、机械性窒息死亡、常见毒物致死的可能,倾向于生前溺水死亡可能的结论。
在调查死因的同时,刑侦人员也在抓紧确认死者的身份。鉴于尸体已无法辨认,警方决定对死者进行DNA检验。
随后,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DNA检验,并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比对系统查询比对后,发现其与数据库中违法犯罪人员李某基因数据一致。
经查,李某是河南省嵩县人。2017年5月,他在河南老家因醉酒驾驶被当地交警查获,数月后他跑到福建省东山县找工作,经当地中介介绍,在一艘渔轮当渔工,从事海上放笼作业。
按照这些线索,诏安县公安局刑侦人员赶到东山县铜陵镇,找船东黄老板和船上能找到的12名渔工了解情况。据了解,2017年12月4日凌晨,该渔轮靠岸卸货,当时天很黑,没人敢肯定李某是否上岸。听说李某落水身亡,大家都很吃惊,至于何时、何地、何因落水无人知晓。
李某在同船渔工的眼里是一个性格很孤僻的人,除了跟老乡“阿亮”能说上几句话外,从不主动和他人搭讪。
悲剧发生后,李某的家人接到诏安县公安局的通知,从河南赶到福建认尸。他们一眼便认出是李某,一家人悲痛欲绝。他们怎么也想不到,李某为了躲避交警的处罚,千里迢迢从河南嵩县老家跑到福建当渔工,3个月后便不明不白溺水身亡。
“死无对证”,究竟如何索赔?
事发之后,李某的家人想到了找船东索赔。于是,他们来到东山县找到渔轮的船东黄老板。经多方打听得知他已出海捕鱼未回,就找了个便宜旅馆住了下来。谁知这一住就住了20来天。在这20多天的时间里,他们天天到码头守候,盼望能与黄老板早日商谈赔偿事宜。
终于等到黄老板回港了,双方多次交涉无果。黄老板始终认为不是在他的船上落水死亡,他没有义务赔偿。
想要的钱没要到,带在身上的钱也快要花光了,李某家人决定先回河南老家再说。
2018年3月,李某家人再次来到东山县。“我们没钱,请不起律师,怎么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建议他们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于是,他们打了东山县“148”电话。随后,当地司法局给他们找了一位有经验的律师。
2018年5月9日,厦门海事法院东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李某的家人起诉称,自2017年9月始,李某就在黄老板的渔轮上当渔工。然而,雇员失联3天后,作为雇主的黄老板没有引起重视,更没有报案,直至李某尸体在海上被他人打捞上岸。由此可以推定,李某的死亡是发生在受雇于被告黄老板期间。因此,家人起诉请求法院判定被告赔偿死亡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处理丧事等费用共计40多万元。
对此,被告黄老板反驳说,李某的死亡与被告无关。因为,李某的死亡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内,被告不存在过错。黄老板还说,按当地习惯,渔轮雇人均为随意性雇佣,劳工要不要做,做到什么时候,都很自由,可随时解除。
法院判决,船东赔40多万元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老板作为船东,自认与李某生前双方依然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所以,李某溺水身亡是否发生在受雇期间,被告黄老板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从事海上捕捞,即便双方约定劳务报酬按趟计酬,也并非自渔工实际上船服务开始,至下船离开渔船即行结束或告解除,由此也可确认李某溺水身亡发生在受雇期间,雇主应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厦门海事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黄老板一次性赔偿李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42.28万元。
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厦门海事法院东山法庭庭长周诚友说,李某虽然是逃犯,但也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权益保障,因此对其受雇期间溺水死亡而产生的不幸后果,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都有保障
法官说,船东与船员之间不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仅以口头形式确定用工关系,这在福建当地民间捕捞行业是非常普遍的习惯性做法。它之所以能盛行,是因为船员可以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船东也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相互间不受任何约束,来去“自由”。这种用工关系,在双方平安无事的情况下并无争议,但一旦产生纠纷,船员将因无直接证据而显得“理亏”。
本案中,船员李某不幸溺水身亡,在船东和所有同船的船员都不知他何时、何地、何因落水的情况下,其实已成为“死无对证”的案件。试想,如果不是船东在诉讼中“自认”存在雇佣关系,法院判决或许更费周折;如果不是遇上好心渔民把海漂尸拉上岸,李某将就此永远失踪;如果不是通过DNA检验查找到相关线索,逃犯李某就成为一具无名“男尸”,其亲属找谁索赔?
法官提醒说,其实签订用工合同对船东也是一种保障。有了书面合同,不至于像被告黄老板那样,不至于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提供不了任何对己有利的证据,也不至于因此类“蹊跷”的事件令自己百口莫辩。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朱忠宝/文 陶小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