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海洋大型拖网捕捞许可证 将由省渔业部门审批

30.03.2016  10:29

  福州新闻网3月30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按照上位法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3部法规昨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分别是关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问题、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问题、关于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问题,三部法规的相应内容将予以删除或修改。

  广大渔民关注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问题将明确,即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的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将由省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