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开车挖鼻子要被扣分罚款 交警辟谣:假的!

29.10.2015  17:24

  近日,一则离奇的车辆违法信息在宁波人的微信朋友圈里疯转。在这条违法信息上,车辆的违法行为居然是“开车挖鼻子”,相应的处罚是记2分,罚款100元。

  这条处罚记录是一张截图,看起来和我们平时在交管信息网上查到的车辆违法信息并没有什么两样。据信息显示,这辆车的牌照为浙BE710K,事情时间为今年8月26日下午17时32分,地点在中山东路,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关是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虽然网上传播的这则处罚信息并没有附带现场的图片,开车挖鼻子也的确有碍观瞻,但是因此要被罚款,还是让不少网友大为诧异,网友们也纷纷开始脑补这一画面。

  “这也拍?”网友“KDS_忍者乱太郎”在微博上转发这一消息时评论道。

  也有网友对信息的真实性提出了怀疑。“假的吧!太搞笑了。”网友“流年乱浮话”表示。

  这一让人脑洞大开的处罚理由,也引来了网友们的调侃。

  “应该是两只手一起挖的,太危险了。”网友“我要回花果山”回复说。

  “挑耳朵拍不?”网友“也是髦贤”调侃道。

  网友“蓝景1987”则给出了应对这一处罚的解决方案:“正确的步骤应该是,车辆靠右停好,在车后设置警示标志,打开双闪,系好安全带,竖起和鼻孔合适的手指,开始挖。

  10月28日上午11时许,网传信息中的发现机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官方微博“鄞州交警”发布辟谣帖,称网传的图片是假的。

  在这则辟谣微博中,警方给出了几条理由证明这一信息是不真实的。

  首先,网传的违法地点是在中山东路,而作为电子警察拍摄录入信息,中山东路这一地名过于笼统。同时,根据宁波辖区划分,中山东路的所属辖区为海曙、江东,而鄞州区域内是没有中山东路的。但是网帖中的发现机关又是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属地和发现机关不一致。

  为证清白,鄞州交警也查了关于此车的信息,并在微博中贴出了查询后的信息,处罚信息栏是空白的,也就是说这辆车实际上并没有这条违法记录。

  鄞州交警还表示,为了慎重起见,鄞州交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追究发帖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