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低保按最低工资36%~42%确定 3次拒工作取消救助

04.12.2014  11:39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政府出台意见,要求从十个方面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城市低保按最低工资

    36%~42%确定

    意见提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并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急重危伤病患

    将有救助

    我省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