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取消7项中央指定地方商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04.03.2016  12:26

 


  近日国务院决定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发〔2016〕9号),其中由商务部门实施的有7项,包括“地方负责的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认定”、“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输港澳劳务项目立项审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国家重点管理进出口商品资格认定”等。


    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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