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公开促公正”
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
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和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各级司法机关理应尊重并一体遵循。但宪法和法律规定毕竟较为原则,它只能提供一种法的价值理念和行为导向。而审判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应该公开、透明,它是司法民主化的重要表现。但如何公开?透明到什么程度?采用哪一种合适的方式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开则有赖于各级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的宪政理念指导下积极作为。
人们注意到,近年来,各级法院都积极努力地推进司法透明、审判公正,一些法院在以往电视直播案件庭审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借助新型网络媒体进行网络直播。但也有法学界人士注意到,目前庭审直播的整体成本较高,对涉案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情绪、表达等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个别甚至还涉及诉讼当事人的私权。而在以往播出的视频案件中,社会民众关注度较高或者涉及当地高官贪腐犯罪等热点、重大案件总体并不多见,反映出这方面的司法供给与民众需求还不匹配。
司法公开、透明是一个涉及面极为广泛的议题,不仅仅指法院庭审活动的依法公开,还应当包括将案件裁判的实际依据告知民众并且全面透明化,便于大家了解和监督,这也是司法民主的当然之义。因为在一个积极倡导法治的国度里,绝不应该继续存在司法上的所谓“秘密武器”。而现在,人们也发现,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作为实际裁判依据的“会议纪要”和“内部执法意见”等。它们既不向社会公开,又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加以援引。特别是对于案件中的异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来讲,他们甚至根本无法从公开、正规的渠道上了解到这些内部的执法意见,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更难以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和展开辩护,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看到,司法权是国家事权,司法机关虽然地处地方,但执行的是全国的法律,它的依据必须是统一的国标,而过去各地隐蔽存在和内部掌握的“纪要”“意见”,即便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也不统一,形成司法实际依据的“地方化”“差异性”。又由于这些“纪要”“意见”不公开,不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报备、审核,因此,也缺乏必要的统筹协调与监督。我认为,坚持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没有公开,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信。这既是真理,更是常识。但真理或者常识要转化成实际操作的规范,有时却并不那么简单和容易,还需要社会各界广泛予以关注,尤其需要司法机关做出更多的不懈努力。
实践证明,司法公开是法治现代化和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由此,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站在不断推进司法民主和维护执法公开、统一的高度,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规范自身行为,通过切实努力,使司法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真正落地,成为人们能够切身感受的司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