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到财物不归还应定为侵占罪

05.11.2015  10:12
  杨某与几个朋友在某饭店吃饭后,将内装20000多元现金的手提包遗落在包厢窗台上。饭店服务员发现手提包后主动交给了老板张某,但张某收下后,吩咐服务员不要声张。当杨某向饭店索要时,张某坚持说没有发现,并推脱可能是其他客人拿走了。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某的手提包属于遗忘物,张某作为饭店负责人,对顾客遗忘、遗失在饭店的财物,应当负有代为保管义务,“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张某将自己已经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拒不交出、拒不还交,且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侵占罪。故法院以张某犯侵占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