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打好“组合拳”进一步提升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实效

30.11.2016  17:03

  一是明确监管主体。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收购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二是厘清监管职责。厘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重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多部门、多级别的通报、沟通渠道和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交流粮食收购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粮食收购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对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不得拒绝受理,并及时通报办结情况。四是规范监管程序。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范执法,推进依法管粮,在检查中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文明执法、亮证执法,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