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规范用水行为 居民偷水最高或罚千元

27.05.2016  11:09

  用水关系千家万户,我省将对城市用水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昨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福建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拟明确将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权限交给供水企业负责,而用户窃水最高可能面临1000元的罚款,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或可处罚10万元。

  本报福州

  特派记者 张珺

   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最高拟罚10万元

  省住建厅厅长龚友群表示,城市供水与供电、供气一样,都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我省长期以来供水地方性立法缺位,在饮用水水源规划保护调度、居民住宅建设用水维护、供水权利与义务等多方面都缺乏管理标准和规范,因此对城市供水进行立法必要而紧迫。

  《条例(草案)》特别对供水水源提出要求,并提出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都拟立法规定不准取用地下水。而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另外,近年来,我省窃水、转供水、私接乱改用水设施的现象屡禁不止,省住建厅称这种违法行为在城乡接合部区域尤为突出。此次对城市供水立法,我省拟严厉打击窃水行为。居民用户窃水最高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单位用户窃水的最高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当然,供水企业也必须履行其法定义务,如果供水企业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等,最高可能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新建商品房供水设施拟由供水企业建设

  在建设用水设施方面,由于居民住宅供水设施主要是开发商负责建设,因此存在着供水设施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后期的维护管理埋下隐患。

  为此,我省此次立法拟将供水设施的建设任务交给供水企业,《条例(草案)》明确,“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企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供水实行统一建设管理,是供水工作的必然要求,如果人为将公共供水和居民供水割裂开,会出现管理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影响到供水安全。

   【草案要点速读】

  用户窃水造成用水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单位时间管径流量乘以用水时间计量收费。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企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厦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