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梳理公布拟宣布失效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目录

09.11.2015  13:24

      按照《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2013〕1号)文件要求,“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需继续实施的,应重新公布。没有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满5年自动失效”、“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实施之日起满2年自动失效”。近日,区政府法制办对今年初公布的66件2015年度以区政府(办)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其中《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泉鲤政文〔2010〕29号)等17件规范文件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拟于2016年1月宣布失效。

          针对上述拟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办印发《拟于2016年1月宣布失效的区政府(办)规范性文件目录》,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梳理,对于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如有继续实施之必要的,抓紧修订后按程序重新公布;对于其他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对文件内容进行认真梳理排查,如发现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相违背的,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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