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发工资又“跑路” “老赖”工头获刑罚

03.05.2016  12:45

   宁德网消息(罗彦霏) 4月27日,福安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李某被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据悉,这是福安法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为进一步营造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高压态势,增强用工单位和人员诚信守法意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201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福安法院特地邀请媒体参加该案的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棠西门新村建设工程项目部承包12#、13#模板施工工程并领取工程进度款人民币2226717元后,拖欠高某等4人工资184000元;唐某等6人工资96000元,共计拖欠10名工人工资人民币280000元。经工人投诉后,福安市人社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人李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后5日内结算并付清工人工资。在责令期限内,被告人李某未按决定书要求履行,且随后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拖欠工人林某工资96000元,经福安市人社局责令改正,被告人李某在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前,于2015年5月27日将拖欠林某的上述工资付清。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虽在福安市人社局责令期限内,未支付劳动报酬376000元,但扣除被追诉前已支付的96000元,其实际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80000元。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可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