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并撕毁法院封条
22.04.2016 11:5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5年,厦门某眼镜公司拖欠了杨某等14名工人的工资,杨某等人无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仲裁结果,该公司应于限定的时间内将拖欠杨某等14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0万余元全部发放至工人银行卡上。但在仲裁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生效后,该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杨某等14人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集美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向14名工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资,但该公司仍然拒不履行。鉴于该公司的拒执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人的合法权益,集美法院执行局决定立即查封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并再次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否则将依法对上述机器设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将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杨某等14名工人对此也表示同意。但在承诺的支付时间到期后,该公司不但未按期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资,总经理林某还擅自撕毁了法院查封在该公司机器设备上的封条。
杨某等人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集美法院反映,法院随即派出执行法官前往现场查看,并立即传唤了林某。林某对自己撕毁法院封条的行为供认不讳。鉴于林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法院执行,集美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林某被司法拘留五日后,鉴于该公司已向14名工人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加之林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认错悔改,集美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连线法官■
关于擅自撕毁法院查封封条行为的性质,本案执行法官张庆东在接受采访时分析,封条属于人民法院查封的标志,对于查封涉案财产所张贴的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撕毁。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擅自撕毁查封封条的,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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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2016 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