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打击力度

29.08.2016  11:06
  日前,省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依法提起自诉应具备的条件、提起自诉的情形、提起自诉注意事项、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的情形等方面,对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意见》规定,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意见》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即被告人具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十二种情形的,应认定为“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意见》指出,自诉人对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且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接收控告材料或者接收后超过三十日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人对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或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以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执行法院对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或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