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法院:首次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27.02.2015  17:56
  “郑某某作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人,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应予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12月,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首次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人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既体现了法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工作宗旨,也彰显了法院打击“老赖”的信心和决心。

  交通肇事致人亡,被判赔偿

  2012年8月20日14时1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行驶至东环北路往二级路的便道处,未与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头右前部刮擦二轮摩托车,致二轮摩托车倒地后车上乘员兰某某摔倒在路面上,被货车右前轮碾压当场死亡,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屏南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的一个月内(即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27日之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等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282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郑某某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人于2013年5月14日申请屏南法院强制执行。

  查封房屋无产权,无奈终结

  屏南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郑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屏南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某某在屏南县屏城乡大碑村砖混结构的二层房一座,但因农村房屋无产权手续,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变现,在本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无奈只能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转移财产拒执行,移交立案

  但执行法官没有放弃,经过不懈的努力,案件之后出现一线转机,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于2014年4月25日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福鼎支公司转账支付至郑某某的建行账户的本案商业理赔款人民币160000元后,被执行人郑某某指使其亲属于2014年4月26日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泰支行将该笔理赔款分6次现金支取。被执行人郑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一方亲属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屏南法院执行局认为被执行人郑某某在判决生效期间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款人民币160000元后拒不履行屏南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屏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以追究被执行人郑某某刑事责任。

  因惧法院追刑责,主动履行

  在屏南县公安局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某某因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联系屏南法院执行人员,请求予以调解,表示愿意缴纳赔偿款11万元以期取得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人的谅解,并希望公安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经屏南法院执行人员多方努力协调下,最终取得了屏南县政法委的支持,在屏南县财政局拨付司法救助款2.3万元以及棠口乡人民政府救助1万元的前提下,被执行人郑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天交付了赔偿款11万元。事后,被执行人郑某某到屏南县公安局交代了具体情形,屏南法院针对本案被执行人郑某某也向屏南县公安局作了相关情况说明,最终屏南县公安局鉴于被执行人郑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这种情节,决定不予立案。至此,这一起耗时多年的涉执上访案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屏南法院院长刘承辉表示,该院将继续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涉嫌触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将犯罪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今后打击规避执行、拒不履行行为的工作中,屏南县人民法院将以更严厉的措施、更强硬的法律手段予以惩处,形成打击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的高压态势。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