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拉扯司机致公交车失控被判缓刑

20.01.2016  10:38

乘公交车坐过头,女子要求司机停车无果,竟推搡司机致方向盘失去控制撞上路边的花圃。近日,晋江市法院一审认定吴某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事情追溯到2013年11月1日16时许。吴某英搭乘洪某驾驶的晋江市15路公交车,公交车到晋江市双龙路西园仕头站点停车,后启动车子刚开出去四五米,吴某英让洪某停车。洪某告诉吴某英,车已经过站了,要到下一站才能停车。

于是,双方发生争吵。但公交车行驶至下一站公交车站时,吴某英不肯下车,继续与洪某争吵。洪某于是关上车门启动车子继续往前行驶,吴某英见洪某仍在驾驶公交车,于是动手拉洪某右手臂,致洪某驾驶的晋江市15路公交车撞上路边的花圃,造成乘坐该公交车的乘客林某莲、王某川等人受伤。

随后,吴某英被洪某当场控制在公交车上,并被赶至现场的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川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吴某英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川人民币1000元,并赔偿了晋江市15路公交车所隶属的晋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人民币1400元,取得对方谅解。

2015年11月26日,晋江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吴某英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晋江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吴某英在公交车辆行驶过程中,强拉驾驶员手臂,妨碍安全驾驶,危害了车上人员、公交车辆及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点评:该罪名的设立并不以已实际产生危害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只要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可成立。当然,该行为主观要件上要有犯罪的故意,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危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吴某英和公交车司机因为沟通不当发生了争执,继而吴某英着急要下车而跑去拉公交车司机的手臂欲迫使公交车司机停车,主观上来说吴某英当然不希望其行为会带来危害他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的后果,但是其明知或者应当明知会造成这样的危害后果,冲动之下而为之,且公交车辆作为一种特殊运营的交通运输工具,本身就是一公共场所,乘客负有保障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法律义务。吴某英拉扯公交车司机手臂妨害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已危害了车上人员、公交车辆及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念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吴某英事后能积极悔改,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刑罚。

身处社会之中,我们的一举一动都与他人息息相关,所以需要设立法律来强制规范我们的行为,维护公共的社会秩序。事实上,很多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都是为了争个输赢,一念之差酿成大错。这就需要我们多一些包容,少一些计较,让社会多一些关爱,少一些戾气。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洪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