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过程中如何享契税优惠 地税人员这么说

03.11.2016  14:43

  福州晚报11月3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布婷婷 熊萤)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规模也在逐步扩大,随之而来的拆迁就是一些居民所要面临的问题。在此过程中,一些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拆迁安置的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了老百姓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

  小陈是一名土生土长的福州人,家住在福州台江区的某小区,最近他所居住的小区准备拆迁,由于房屋面积比较大,在选择货币安置还是产权调换时犹豫不决。据他了解,拆迁户可享受国家的契税优惠政策,两种方式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还不同,为此,小陈专程来到税务机关咨询拆迁安置可享受的契税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

  地税工作人员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文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