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法院:借贷要注意担保时效 超过6个月诉讼担保免责
30.07.2014 13:41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6月21日,债务人曾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6月21日至2013年3月21日,同时约定利息计算、违约金等。对此,被告张某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曾某届时不能如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然而,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曾某未向原告王某还款,原告王某于2014年3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担保人张某支付欠款2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等。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上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的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13年3月21日,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可免除其保证责任。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借贷中有担保人担保的应注意担保期限,若未注意担保期间的,应在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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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014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