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施行报复竟驾车撞人致死 漳平一男子获死刑

17.11.2015  17:33

   闽西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立烽 卢亮声) 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为施行报复易某竟故意驾车撞人,11月1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21日23时许,易某与朋友到漳平市桂林街道闽西南商贸城某娱乐城喝酒。其间,易某与连某等人因故发生拉扯、推搡,被害人邓某、罗某等人上前劝止。在推搡过程中,易某的头部被连某打了一下,却误认为是罗某所打,并产生报复念头。随后,易某走出娱乐城,从其所驾驶的轿车内取出一根伸缩棍,欲返回娱乐城殴打罗某,但走到娱乐城门口时被朋友劝阻。

  十多分钟后,易某回到轿车上时,发现罗某骑二轮摩托车离开,遂驾车尾随,意欲在探得罗某住处后,再伺机报复。在尾随过程中,易某产生当即撞击罗某摩托车报复的念头。当尾随至桂林街道下桂林加油站路段时,易某开车加速从后方撞向罗某驾驶的摩托车,将罗某及后座的被害人邓某撞飞,而后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邓某死亡、罗某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易某于同年1月22日向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另查明,易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十年,2010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1月26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易某虽然系主动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系故意犯罪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