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当“护花使者” 两男生互殴致一死

26.10.2015  17:23
  聚会结束后两个男生争当“护花使者”而互殴,先动手的男子被打倒送回家后当晚死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吴有期徒刑十年,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9.2万元。

  2014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小吴与被害人小彭及小王、小姚等人在厦门市湖里区一家KTV聚会唱歌喝酒。互为同学和朋友的几个年轻人玩闹一番后至次日凌晨方散场。

  在离开KTV时,小吴要送女同学小姚回家,小王也欲送小姚,很快双方的热情演变成了争执。小王的朋友小彭“拔刀相助”,上前阻拦、推搡小吴,不让其与小姚一起走,并挥拳击打小吴左侧脸部一下。小吴毫不示弱,也挥拳反击小彭并击中其左侧脸部一下,结果遭到小彭、小王及其朋友殴打并倒地。小吴从地上站起来后,又遭小彭踢踹,小吴遂挥拳猛击小彭脸部,致其向后仰倒在地。小王等人见此继续追打小吴,小吴逃离现场。

  经人拨打120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小王等人表示小彭是因为喝多了酒,不需救治,遂让120急救人员离开。之后朋友将小彭抬上出租车,送回暂住处。当日凌晨2时许,小彭在暂住处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彭系左枕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或与钝性物体互相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小吴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多处皮下出血,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第二天,小吴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8月,小吴被提起公诉,被害人小彭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小吴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3.3万元。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重大过错,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小吴的犯罪行为给小彭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2万元,被害人对案发负有重大过错,由被害人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人承担6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被告人主观报复而非被动防卫阻却了行为合法性

  就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小吴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该案承办法官张俊锋作了解释。

  经查,被告人小吴的供述、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均证实被害人小彭的伤害是在双方互殴中形成的。小吴在互殴过程中具有积极地侵害他人的意图和行为。首先,被害人在打斗中虽然占据一定优势,但仅为一般性的徒手殴打,被告人所受的伤害经检验仅为轻微伤,并未对被告人生命造成紧迫性的威胁。且被告人并未当场求饶或放弃抵抗逃跑。其次,被告人处于互殴劣势中仍未放弃殴斗,先后两次拳击被害人头部且有扭打动作,显然主观上是报复伤人而非被动防卫,不具备防卫的意识。综上,被告人在互殴中虽处于劣势,但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庭不予采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