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09.10.2014  11:24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副组长张广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4月至5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一府两院”及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关于贯彻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的情况汇报,并先后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宁德、平潭等地,召开12场台商座谈会,实地考察台商投资区、台创园和20多家台资企业。常委会还委托其他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并书面报告情况。全省各级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保证了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一、本次执法检查的主要特点

一是紧扣中心、积极作为。今年是“台胞投资保护法”颁布实施20周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做出重要批示,福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省人大常委会将这次执法检查作为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深化闽台交流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载体,专题研究,周密部署,扎实推进。二是高度重视、扩大参与。执法检查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徐谦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广敏任副组长;副主任张健、邓力平、刘群英、黄琪玉等结合分工开展执法调研;秘书长牛纪刚,路平、朱清、陈宜安等13位常委会委员和陈展弘等20位省人大代表参加了检查、调研。三是落细落小、务求实效。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常规检查方式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检查、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力求检查更加贴近实际,更加有序有效。

二、我省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着力先行先试,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近年来,我省积极争取并完善对台先行先试政策。“三规划两方案”先后获批,70多个国家部委、央属企事业单位出台了支持海西建设和福建对台工作的具体举措;六届“海峡论坛”共发布惠台政策措施126项,内容涉及两岸人员往来、经贸、旅游、文教交流、开放台湾同胞赴大陆执业、扩大文化市场准入等诸多方面;2013年两岸签署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福建获得15项先行试点内容,在ECFA后续协议商谈中保持先行优势。

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适时修订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我省实施办法,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为扩大两岸交流交往、维护台胞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进一步促进台资企业发展、进一步深化闽台农业合作的文件,为推动闽台农业合作和经贸往来,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二)积极构筑平台,深化闽台经贸交流合作。2012年国务院批准新设漳州、泉州台商投资区和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之后,我省现有6个国家级台商投资区。建立了全国最大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创建了漳浦等6个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先后吸引500多家台资农业企业入驻。省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台商投资区、台商专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力推动闽台经贸交流和产业对接。截至2013年底,我省累计引进台资项目13524个,实际利用台资22079亿美元(含第三地),实有台资企业3908户,均居大陆各省市第三位;闽台贸易进出口总额114514亿美元,居大陆各省市第五位,2013年台湾成为福建第四大贸易伙伴;一批有影响力的台资项目先后落户福建,台湾百大企业已有60多家在闽投资设厂,助推福建形成电子、石化、汽车等千亿产业集群。

(三)落实同等待遇,依法保障台胞合法权益。落实台胞在我省投资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在子女就学、社会保障、资格考试、驾照换领、社区管理等方面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完善台商子女就学政策措施,坚持“同等待遇、适当照顾”。在全国率先出台台湾学生来闽就业工作的政策,对台湾同胞开放经济、会计、建筑等多行业共27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台胞按自愿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率先开通驾驶证(繁体字)理论考试系统平台,在台胞聚集区,支持、鼓励台胞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创新涉台审判、检察机制,探索台胞有序参与司法。省法院2011年在全国率先设立独立建制的涉台司法事务办公室;省检察院率先成立涉台案件办公室,建立健全覆盖三级检察机关的涉台工作网络。2009年至2014年3月,全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涉台案件15549件,约占大陆法院审结该类案件总数的40%。我省还建立健全台商投诉协调机制,将台商投诉协调和处理涉台突发事件工作纳入综治考核范畴,受到国台办的充分肯定。

总的来看,“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我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台商投资合法权益保障有力,台资项目规模质量明显提升,闽台经贸交流合作不断深化。

三、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

(一)先行先试意识不够强。一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开拓创新的观念仍不够强,没有政策等政策,有了政策又不会用、不敢用,使一些先行先试政策举措落不到实处。二是有的地方对“台胞投资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效果不彰;一些部门对相关涉台惠台政策的调整变化宣传不够及时。三是有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比较淡薄,依法推进台企发展、维护台商权益的主动性不足、方法不多。

(二)推动台企发展举措不够有力。一是征收不够规范。在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时,有的地方没有依法提前一年告知企业,台企没有足够的搬迁缓冲时间,补偿款不够合理、没有及时到位。二是对企业升级、产业配套的支持不够。有的地方政府对企业转型升级的引导不够;有些行业缺乏上下游配套企业,没有形成产业链,影响台商投资积极性。三是资金支持力度不足。省财政对每个省级农民创业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而为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安排300万元,支持力度不够。

(三)落实同等待遇规定不够到位。一是资质(资格)证书认定问题。实施办法中关于“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后,可以在本省适用”的规定落实不够,台商反映在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方面无法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台商申领大陆驾照问题。问卷调查显示,认为不够便利的占65%。

(四)投资软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政策稳定性不足。有的地方政府对台资企业重招商引资、轻服务保障;政府规划缺乏长期性、稳定性,企业退出机制不完善,政策变动较大,台商难以适应。二是维权机构设置不够健全。目前除厦门、宁德外,其余设区市均未设立台商台胞维权机构,这与实施办法的规定不相符。三是台胞维权存在难题。由于两岸法制差异,在隐名投资、股权转让方面一旦发生纠纷,审理及调解难度大、周期长。

四、四点工作建议

(一)鼓励先行先试,进一步深化闽台经贸交流。一是充分发挥平台载体作用。立足现有资源,落实现有政策,夯实现有基础,充分发挥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平台载体作用,支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比照本省农民创业园的扶助标准,加大对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的财政扶持力度。二是推动转型升级。加大政策辅导,积极引导鼓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推动台资企业科技创新、文化创意、标准创设、品牌创建。三是完善产业链配套,加强闽台产业对接力度。积极发展物流、仓储、园区建设等配套服务,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方面的深度对接。四是培育新增长点。加大闽台服务业合作,加快落实ECFA后续协议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赋予福建的先行对台开放的15项试点政策,推动金融、物流、电子商务、医疗、教育等一批项目对接落地。加强涉台文化产业的扶持与服务。加强对台金融合作,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拓宽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融资难问题。

(二)提高服务意识,进一步净化投资环境。一是提升工作理念。切实把优化台商投资环境作为服务祖国统一,推动福建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认真落实“台胞投资保护法”各项惠台举措,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台企发展,依法依规维护台胞权益。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对“台胞投资保护法”及相关涉台惠台政策,尤其是涉及台胞投资权益的政策出台或调整时,要及时准确地宣传到位。充分发挥台办、台联、台协会的作用,建立涉台政策的统一发布平台,引导台商运用好相关优惠政策。三是规范政府服务。认真兑现政府承诺,政策调整应设置一定的缓冲期,注重城市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由于规划的改变影响台资企业的长远发展,提升政府公信力。严格遵守“台胞投资保护法”中关于征收的规定,妥善做好涉及台资企业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是加强检查督促。适时开展实施“台胞投资保护法”工作交流和督查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三)落实同等待遇,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水平。一是建议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台商比较集中的区域,抓紧推进对台湾资质(资格)证书的认定工作,同时请省政府积极呼吁,争取将资质(资格)互认问题早日列入海协会与海基会商谈议程。二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探索针对两岸驾照理论考试内容的差异,组织台商进行集中学习后给予换证的办法。三是下大力气做好台湾同胞尤其是青少年、台商二代的工作,为他们在祖国大陆工作、学习、旅游提供便利,增强对祖国家乡的向心力和认同感。

(四)重视台商投诉,进一步强化台商权益保障。一是健全完善台商权益保障机制。设区的市、台湾同胞投资相对集中的县(市、区)设立专门的台商投诉协调机构,尚未建立投诉机构的,要建立健全同台商定期沟通、协调制度,畅通联系、反馈、投诉渠道。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可增设台商服务窗口,做好台商的“最后一公里”服务。二是拓宽司法交流渠道,健全交流工作机制。多渠道搭建两岸司法交流平台,多层面开展两岸司法交流工作,多领域丰富两岸司法交流内容,解决好两岸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和困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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