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产品鱼龙混杂:守好“钱袋”莫贪心

01.11.2016  00:11
  当下,人们投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项目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各种陷阱、圈套也混杂其间,大行其道,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投资者稍有不慎就会伤筋动骨,甚至满盘皆输。近日,记者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采访时就了解到一批这样的案件,惨痛的教训再次告诫投资者要擦亮眼睛,守好钱袋,切莫被投资项目绚烂迷离的外衣所诱惑,招致竹篮打水的悲剧。

  披着P2P外衣的个人借款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初,厦门市两级法院集中受理了232件通过互联网借贷平台而引发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均为同一人王某(美籍华人),总额近千万元。经审查查知,王某以上海富而信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富而信公司)为平台向全国范围有借贷需求的个人提供借款服务。双方在网络上签订协议,富而信公司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出借人支付借款时,扣除了双方约定的平台管理费。

  以其中一个案件为例,借款本金约定为5.2万元,平台管理费为1.2万元,王某转至借款人的账户为4万元。借款人需按月等额返还本金和利息。但当法院要求王某提供其汇入富而信公司的平台管理费时,其却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交。经过更细致的审查得知,王某即是富而信公司的个人独资股东,其并没有实际将平台管理费支付给公司。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王某与富而信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的关系,判决借款人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向王某偿还。

  值得强调的是,与此类可以查证的出借人与P2P平台财务混同的情况相比,两者关联关系无法查证的情况,也需由借款人按约定的金额还款。

  灰色地带的特殊商品交易

  2015年底,海沧区法院受理了以X石油交易中心为被告的合同纠纷系列案。原告称,其经过业务员的介绍,通过QQ软件将身份证和银行卡提供给业务员,该业务员利用QQ远程在H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网站下载了“挂牌配对交易系统”软件并安装在原告的电脑上,然后指导原告买卖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产品。业务员有时自称是X石油交易中心的员工,有时自称是H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员工。

  原告认为,该案电子交易平台所进行的石油现货交易实为证券或期货交易,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诉请法院要求X石油交易中心、H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连带返还交易款项。

  被告答辩称,双方通过网络上签署的客户协议书中明确指出:“本协议各项条款的解释权在甲方,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X石油交易中心申请调解或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石油交易中心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通过H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挂牌配对交易系统”软件提交开户申请前须填写基本的身份信息,并点击“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海峡油客户协议书”。此公证书能客观反映原告在“挂牌配对交易系统”软件提交开户申请时须采取的操作,该客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签订方式,对原告产生法律上之约束力。依据我国仲裁法规定,该案原、被告已就双方纠纷处理达成仲裁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双方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的情形下,该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神话屡屡破灭的炒股高手

  2015年11月,原告林某、杨某听说被告许某操作股票能力很强,遂与许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两原告委托被告从事证券交易理财。委托书载明:“……本次投资的风控指标为本金的10%立即止损清盘,并按照协议进行偿付,付给损失金额40%,同时投资收益本人获得收益的40%,投资月结束后,盈利亏损按照四六开进行分红。一个季度分红一次。”

  协议签订后,两原告转账给被告30万元,1个月后,被告将9600元的盈利款分别转账支付给两原告。2015年12月,两原告追加了投资30万元,共投资60万元,由被告在杨某的证券账户进行操作。2016年1月,许某将杨某的股票账户进行清算,全部股票卖出得款37.5万元。至2016年3月,原告将杨某名下证券基金全部卖出得款9.8万余元。随后,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因处理委托理财不尽职造成的资金损失9.5万余元。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委托书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虽然双方曾对股票账号进行了更改,但被告对原告杨某名下股票账户进行操作的事实,可以看出双方的委托关系并未发生变更。被告据以认为双方合同关系终止的《关于委托炒股资金第三方银行变更及资金委托人变更证明》,仅明确资金账户的变更,并未终止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仍应按委托书履行义务,应承担原告损失7.98万元。

  借贷之外理不清的法律关系

  2013年10月,原告蒋某与被告P石化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兹授权蒋某代表P石化,承包中铁S供油项目,由蒋某自行采购,自负盈亏。采办柴油的款项需汇至卢某个人账户,我司均认可。回款再由P石化汇至蒋某指定账户。

  发生纠纷后,原告蒋某主张其与P石化是借款关系,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2%,其向P石化共转款52万元,但P石化并未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而P石化公司则辩称,事实是第三人蔡某与原告蒋某合伙承包S供油项目并挂靠P石化,P石化在扣除必要的做账成本费用后,再由蔡某支用于购油,待P石化收到供油回款后才能转至原告指定账户,故不存在原告向被告提供资金及还本付息的约定。

  第三人蔡某证实,S供油项目是其和原告蒋某合作经营的。S项目部要求提供柴油必须有成品油批发许可证,因个人不具备条件,所以二人挂靠在P石化作为供油单位向S项目部提供柴油,挂靠在P石化需要支付管理费。原告所诉称的由P石化支付给原告利息不是事实。无论亏盈,希望原告蒋某给蔡某时间筹措资金,将原告投入的本金全部返还。

  海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某主张其与被告P石化是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关系,被告、第三人主张原告与第三人是挂靠被告经营的关系。各方对于各自的主张均没有提供明确证实法律关系的证据,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各自陈述,经综合推理认定,原告未充分提供借贷关系证据,被告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法院从民间借贷不仅需要证明支付行为,还需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以及被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双方可能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原告主张双方是借款关系不能成立。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