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了没有遵守规定 侵权了风险不能转移

24.11.2015  16:32

  近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摩托车驾驶人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事故后本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未取得驾驶资格仍被判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第三者车辆维修费1825元。

  2015年4月30日19时许,林乙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林甲驾驶的轻型货车相碰撞,造成林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林乙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林甲的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需维修费1825元。林乙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但林乙未取得摩托车的驾驶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林乙违反法律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因其过错以致林甲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给林甲造成了损失,林乙的行为侵害了林甲的民事权益,林甲的该项损失应由林乙赔偿承担。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通讯员 陈立烽 王智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