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蛤蟆判刑,动物保护更应治源头

03.12.2014  01:01

河南省确山县农民汪某因逮87只癞蛤蟆,近日被确山县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其实,类似事例还真不少。去年,河南新密一男子猎捕麻雀300余只,被判非法狩猎罪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今年,四人在山东定陶县禁猎区猎捕青蛙5635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同样在9月,河南田某等6名男子因抓了1600多只壁虎而被刑拘。听起来有点“小题大做”,但这恰恰说明大家在此问题上,法制教育和保护意识的淡漠。


从国家层面看,《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都对此都有清晰规定,一些省市还制定了针对本区域的相关《办法》或《公告》。但要看到,在县乡农村,很多人其实并不知道类似行为犯法。政府多花精力对他们进行法律宣传,显然比判刑更有人性温度。同时,我也希望法律能将惩治端口前移,不仅要打击直接行为人,更要摧毁背后的市场利益链。毕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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