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贡献突出技术人员有望成股东 四种方式分红

29.05.2015  21:20

  福州新闻网5月22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福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对本企业内部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分配机制,意味着国企职员如果作出巨大贡献将可望享有股东的权益。日前,省政府出台《福建省企业科技创新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类企业适用股权和分红激励

  据悉,我省适用股权和分红激励机制的企业有三类: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省级及以上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博士后工作站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根据《办法》,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激励对象: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及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规定,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股权奖励对象仅限技术人员

  股权激励,是指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的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办法》规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办法》明确规定,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但以下人员除外: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福建省“闽江学者”、福建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办法》强调,企业原则上应在3至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并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分期实施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此外,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可以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但不高于30%的股权,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技术人员的奖励与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