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检察院批捕该院首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再犯案件

04.06.2015  01:11

 

福建检察网6月3日讯( 林婧) 不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宽大处理、改过自新的机会,反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再次入室盗窃。近日,莆田秀屿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一名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再犯案的犯罪嫌疑人,这在该院尚属首例。

犯罪嫌疑人林某山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移送秀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条件,但因其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降低。为挽救失足少年,提供改过机会,该院决定对林某山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然而,林某山并没有珍惜这次机会好好改过。2015年3月至4月期间,林某山又两次进入他人家中盗窃财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山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其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又实施新的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办案检察官介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如果嫌疑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考察机关的规定,考验期满后,案件就不再起诉。反之,如果不起诉的“条件”被破坏,那么检察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其提起公诉,依法法律进行相应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