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1.10.2014  14:08

  福建出台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户每户贴息贷款不超过5万元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包括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和小额信贷风险担保的资金。农户每户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大户”最高贴息贷款20万元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重点用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扶贫小额贷款的贴息,包括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低收入农户以及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贷款给予贴息。

  贴息的贷款额度为:农户每户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能够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按每带动一户可申请贴息贷款额度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标准按其贷款额度的5%计算,贴息期限最长为1年。

  以县为单位,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贷款贴息总额要控制在本县年度贷款贴息总规模的40%以内。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低收入农户贴息应占农户贷款贴息的60%以上。

  按不低于风险担保金5倍发放贷款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用于支持有关县(市、区)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创新试点,专门用于为符合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的对象贷款提供无抵押担保。可以整合对口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募集贷款农户会员风险金等充实风险担保金,鼓励社会资金无偿支持和参与。

  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创新试点的县(市、区)承担扶贫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应按不低于风险担保金金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担保对象、担保额度以及各种对象担保贷款比例按贴息对象、额度和比例执行。

  不良贷款超过总额5% 应整顿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局(农办、扶贫办)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省农业厅牵头省妇联、省计生协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建议和预算安排、各地资金申请文件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局(农办、扶贫办)审核情况将资金直接打入农户“一卡通”或农民合作社的单位账户。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申请贴息资金时应附带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贫困户名单。

  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创新试点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厅和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和农业厅根据核定后的各县(市、区)资金额度下达资金。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应全额存入合作的金融机构并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退还贷款农户会员风险金、扣划应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形成不良贷款超过贷款总额的5%时,应进行整顿,并由县级补充风险金。

  违反《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无法按要求完成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任务的县,省财政将收回资金。《办法》施行的有效期至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