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中正之道 守为民之心

03.07.2014  14:04

 

城厢区检察院侦监科  郑昱  

 

允执厥中”一词出自于《尚书·大禹谟》。其中“允执”一词意为平心静气、静观执守,不离自性,“厥中”一词即为其中。“允执厥中”意指言行不偏不倚,符合中正之道,或指真诚执行自己的目标,不偏离方向。

从最初的治国之策,到现如今更多地作为一种为人处世的基本态度,“允执厥中”本身所具有的内涵与魅力随着时间推移愈发焕发出深厚的哲学意蕴。笔者以为,“允执厥中”一词不仅是个人明德修身的基本准则,对于当前检察工作也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恪守“执中”司法地位——淡泊宁静方能致远  

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通常意味着寂寞与孤独,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我们既要通晓国情社情民意,又必须刻意地与现实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倘若过多地涉足世俗,则难免会受到横流物欲的诱惑,难免会受到纷纭舆论的影响,难免会受到世俗人情的干扰,而将或同情、或赞赏、或憎恶、或困惑等种种个人主观感情因素带入案件裁判之中,丧失本应坚持的司法中立地位。因此,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者,作为人民所依赖的公平正义守护者,保持一颗“任世俗纷纷扰扰,唯独我淡若止水”的平静心至关重要。去年,城厢区发生了一起知名度很高、上了央视的劫持客车案,手持玩具枪劫车的男子方某当场被消防官兵制服。案件报捕到我们院后,舆论一边倒地要求对其“惩之而后快”,但在提审讯问过程中,我总感觉其说话逻辑不清、记忆时断时续。在他告诉我曾经去精神病院拿过药后,科长特地带我前往黄石镇的慈康医院,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当时开药的医生,问明了情况。最后经检委会研究,我们对其以刑事责任能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并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启动精神病鉴定。几个月后,鉴定结果出来,取保在外的方某并无精神疾病,其终被批捕和起诉。现在看来,虽然当初的担心和怀疑只是“虚惊一场”,耗时耗财耗人力,但大家心里久悬的石头也总算是落下了。我想,作为一名检察人员,特别是审查部门的检察人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坚持审慎严谨谦抑的办案态度都是必须的。我们的职责不仅是打击控诉违法犯罪,更是追寻维护公平正义,“既不错放一人,也不错究一人”应当是我们检察干警所应奉行的执法准则。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倘若连处在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我们,都不能做到淡泊名利,不能做到独立思考,不能恪守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则何谈司法之公信力,何以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法律底线,何以实现社会之公平正义?   秉持“执中”执法准则——不忘初心方能始终  

然而,为了坚守内心底线,检察人员就一定必须要保持那种“铁心石腹何愁冻”的孤傲心态吗?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司法最终是人民的司法,王利明教授有本书书名叫做《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意指立法应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利益,我想对于司法执法而言,同样适用。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将自己与人民割裂开,而应当更多地倾听各方意见,更多地释疑解难,这才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作为一名检察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律师保持良好的交流并不意味着“被社会舆论牵着鼻子走”。相反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往往更有助于我们发现案件中被我们遗漏的细节,理顺案件中错乱的关系,探清事实的真相。

前些日子,办过一个妻子把丈夫小车烧掉的案子,让我对律师的“搅局”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因为案情比较少见,当时案卷一拿到手便翻看了一番,心想这不妥妥的没问题嘛,根据鉴定意见涉案金额绝对是够了,根据法院出具的双方签收离婚调解书的送达回证,案发时双方已经解除夫妻关系,涉案小车不能算是共同财产,于是不禁一阵暗爽,总算没碰上棘手的案子。谁料隔天,律师送来了意见书,在当面会见中,其提出双方离婚调解书存在“先签字后送达”的现象,该妻子是在烧车后才拿到离婚调解书的,换言之,该妻子烧毁的车子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那时还真有点懵了,这种情形不仅之前办案实践没碰见过,就是当时审查案件也压根没考虑过这种可能性,于是连忙翻看民事诉讼法,发现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时间应当以实际签收时间为准。在之后的提讯中,该妻子也始终称其是在烧车后才拿到调解书的。这么一来,关于调解书的签收时间就存在证据对抗,烧车时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还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由于公安机关一直未能补齐材料,法院一方对此事也迟迟不肯给出明确说明,最终我们对该妻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或许是我觉悟还不够,说实话,有时还真挺讨厌律师的。他们在我们眼中常常是强词夺理的代名词,常常第一时间介入,让原本简单的案子变得复杂起来,使得承办人只能埋怨公安取证不及时、侦查不给力,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但反过来想一想,这也正是刑诉法修改所坚持的原则 —— 尊重和保障人权,比如在侦查阶段赋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比如审查逮捕阶段规定对于几类情形必须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及辩解,比如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检察官必须听取。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控辩双方的“相互制约”,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上也能帮助我们充分听取正反两方的意见,更好地掌握案件的全貌,从而不偏不倚地作出中正的处理决定。   追求“执中”办案效果——执法为民方能服众

作为一名检察人员,我们身负打击控诉犯罪、伸张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但也许是走得太远了,以至于我们常常只记得惩恶而遗忘了扬善。从1983年的严打政策到2006年的宽严相济政策,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发展的历程已经很好地诠释了“执其两端用其中”的执法理念。正如逄政检察官在《主控官笔记》一书中所说
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已经蕴涵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我们缺少解读与发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多项保障人权的规定,亦在表明,我们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司法观念,不单单追求犯罪的惩治,更需要关注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社会稳定的维护。

今年我们侦监科办理了一起案情极其普通、证据确凿充分的盗窃案。提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杨某认罪态度好,且有退赃赔偿的意愿。我们便电话联系了杨某的妹妹,其称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同意对杨表示谅解,于是我们就组织双方来单位进行协商。交谈中,双方曾一度因为鉴定价格和销售价格仅100多元的差价陷入僵持,我们也急得左劝一句右说一句。此时,杨某的妹妹告诉我们,家里母亲早逝,三个孩子都是年老多病的父亲收养的,由于家境贫寒,姐弟妹三人早早就出来打工了,平时赚的钱也多贴补家用。因为杨某脑子常犯糊涂,之前还偷过家里东西,本来家里并不打算帮他赔钱,但念在从小就一起长大,她还是心软去银行取了钱过来,全身也只带了物价鉴定的数额。听完后,大家心里都蛮不是滋味的,打算干脆帮她补齐这100来块钱促进和解,但没想到被害人得知这一情况后立马表示不再为一点小钱纠结了。最终,和解顺利达成,杨某后来也被转为取保候审。很多时候,就是这些普通而简单的案例,却往往最能反映世间百态,也最能让我们感受到法律并非冷冰冰的文字,而是穿透面纱看到的一个个有血有肉的人和事,真正做到省院何泽中检察长所要求的:“ 视民如伤,我们所做的不能仅仅是例行公事,而是要将深厚感情和人文关怀注入其中,慎重准确、不枉不纵,以过硬的工作质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世间万事往往知易行难,更何况“允执厥中”的深刻内涵并非寥寥数千字就能说得尽。对于我这一名新进检察院不足两年的新兵而言,不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感悟和体会,更需要在执法办案中深入践行和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