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男子存钱存到素不相识人名下 法院判决归还

14.07.2014  18:03

陈,陕西安康人。数年前,陈从老家来到孝义打工。某日,陈外出时捡到一张一代身份证。陈把身份证,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几年下来,陈省吃俭用积攒了3万元钱,并想把钱存到银行里。陈到银行一打听,存款需要身份证。由于当时没有身份证,陈没有存成钱。回到租住处,陈想到了捡来的身份证。于是,陈以整存整取的方式,把3万元存在了身份证上显示的金名下。

去年十月,陈的养父病危,急需用钱。当陈拿着金的身份证取钱时,被银行告知第一代身份证已经失效。陈顿时傻了眼。陈按照身份证上显示的信息,去了甘肃康县并找到了金。任凭陈怎么说,金也不把身份证借给陈,更不答应到山西帮忙取钱。

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3万元的存款所有权人属他本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传唤金。金在电话中表示,自己生活条件窘迫无法外出。金还说,自己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无法到庭。

3万元钱,对于陈一家来说,事关重大。而金的身份及其与本案的关系,又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承办法官千里迢迢赶赴甘肃康县的一个小山村,多方打听找到金。金感动于法官的认真负责,愿意配合法官做调查笔录。

金说,自己在2005年左右确实丢失过身份证。金还说,他从来没有到山西打过工,也没有在山西的银行存过钱。根据以上事实,结合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判决3万元及利息归原告陈所有。